杨某某将偷盗来的铜片、铜质配件等拿到梁某某开的废品收回店进行出售,梁某某
之后,梁某某将这些收买来的铜片和铜质配件等,转卖给玉林市某废旧收回企业,共得人民币23983元,从中不合法获利20483元人民币。
现在,梁某某因涉嫌粉饰、隐秘违法所开罪被移交玉州区检察院处理,案子正在进一步检查中。
梁某某明知是这些铜质配件是杨某某经过违法手法所取得的物品,但为了获取暴利,依然逼上梁山予以收买,以身试法,成果身陷囹圄。广大群众要以此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令和法规,在收买物品时要慎重对待,发现可疑状况,及时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粉饰、隐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收益罪】明知是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搬运、收买、代为出售或许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