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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西日报


来源:华体会官网里尔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02-24 16:54:40

  为预防和减少电瓶车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近日,我市出台了《龙岩市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有哪些重要内容?9日,记者正常采访了市消防救援支队,下面让我们共同来看看。

  近年来,电瓶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截至目前,全市电瓶车已超七万辆,且保有量逐年递增。但由于安全意识不强、部分产品质量不过关、违规改装改造、停放充电不规范等原因,电瓶车火灾呈多发频发趋势,屡屡造成人员伤亡。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国已发生电瓶车火灾1万多起并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全市已发生电瓶车火灾15起。从火灾场所看,居民住宅、自建房和沿街门店是电瓶车火灾高发场所;从起火原因看,电气故障和自燃是造成电瓶车火灾的根本原因,分别占电瓶车火灾总数的62.1%和23.5%,而过充电、电池单体故障、电气线路短路是导致电瓶车电气火灾高发的最终的原因。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所称电瓶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瓶车(含电瓶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指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建、增建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工业集中区、办公集中区、群租房密集区、劳动密集型厂区、村民自建区等应根据真实的情况增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标准的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并报请住建、城市管理、消防、供电等单位验收。

  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一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电瓶车临时停放点、充电设施,集中管理。

  一是电瓶车停放场所规模应当按照单位、小区或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可容量建设,并配备能够很好的满足充电需求数量的充电设施。

  二是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停放充电场所,采用实体墙与其他功能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墙上不可开设门窗洞口。鼓励设置简易喷淋、独立感烟探测器、消防软管卷盘、电气火灾监测、灭火器、视频AI感知报警等技防措施。

  三是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四是电瓶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

  ——在建筑内的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办法》指出,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反映,也能够最终靠“e龙岩”和12345政务平台等途径举报。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在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办法》指出,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鼓励生产、销售符合标准的换电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科学合理布局换电柜,推广电动自行车换电模式。

  《办法》指出,单位和个人严禁违反法律法规或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等行为。

  属于危险废物的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其所有人应当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或者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由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送交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推进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瓶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环节的监管,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产品的违法行为,整治电瓶车和蓄电池违规改装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电瓶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以及配套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核实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将新建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项目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指导各地将停放充电场所建设与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自然资源、消防、供电企业等单位制定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报装指引,明确报装流程和方法;指导业主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推动电瓶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

  消防救援机构应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电瓶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发改部门探索研究完善电瓶车充电收费的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主动到集中充电设施充电。

  邮政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快递、外卖行业落实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公安、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通过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以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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